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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報告后,記得召開年度業績說明會噢?。?!

閱讀次數:2883來源:發布時間:2021-03-30 09:51:41【字體      
 深圳證券交易所于2021年2月25日面向深市主板和中小板發布了《關于召開年度業績說明會的通知》,“建議滬深300指數公司、“A+H”上市公司、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在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后十五個交易日內召開業績說明會(年度報告說明會),鼓勵其他公司參照執行”;于2021年2月26日面向創業板發布了《關于召開年度業績說明會的通知》,“建議創業板上市公司在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后十五個交易日內召開業績說明會(年度報告說明會)”(以下統稱《通知》)。


規則依據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相關規范運作指引、信息披露業務指南中鼓勵上市公司召開年度業績說明會,并對說明會做了詳細規定。

  1、主板、中小板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7.10條;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2號——定期報告披露相關事宜(2020年6月)》“二、定期報告報送、披露及相關要求 (七)年度報告說明會”。

  2、創業板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8.9條;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2號——定期報告披露相關事宜(2020年6月)》“二、定期報告報送、披露及相關要求 (七)年度報告說明會”。


時間要求

   上市公司擬召開業績說明會的,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后15個交易日內召開,并至少提前2個交易日發布召開通知,說明召開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者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實踐中多數上市公司會在發布年度報告的同時發布召開通知。


召開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現場、網絡或現場結合網絡的方式召開年度業績說明會,深圳證券交易所鼓勵上市公司充分利用數字化技術,通過直播、視頻、語音等多種形式進行互動。其中網絡方式非常多樣,如全景網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微信小程序、第三方直播平臺等。


參加人員要求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7.10條、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8.9條對年度業績說明會的參加人員規定一致,“由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出席” ,又在上述《通知》中要求“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


說明會的內容要求

   《通知》要求,“業績說明會應當對公司所處行業狀況、發展戰略、生產經營、財務狀況、風險與困難及其他投資者關心的問題進行說明”。同時要求,“會前,上市公司應當向所有投資者提前公開征集問題,提升交流的針對性”。實踐中,上市公司會在發布召開通知時公開征集問題。如某上市公司在其《關于舉行2020年度業績說明會的公告》中公開征集問題:

會后事項

   年度業績說明會后,上市公司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編制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并在互動易刊載,記錄表應當包括參與人員、時間、地點及主要交流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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