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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成功的“四項基本原則”

閱讀次數:1251來源:江平發布時間:2014-07-22 15:45:08【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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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9日,由華夏時報、北京大學中國上市公司法律風險研究中心主辦的2014(第五屆)中國上市公司風險管理高峰論壇在北京舉辦, 江平教授在論壇的主題演講,主要圍繞著國有企業風險管理,談了混合所有制“四項基本原則”:自愿原則、民企比例、合法權益分配以及職工持股問題。

  

  很高興參加咱們的論壇,我主要談一下國有企業風險管理的問題,因為國有企業風險管理涉及到很多方面,我主要談一談從我們現在國有企業所揭露出來的問題,腐敗現象來看我們的風險管理。從中石化和其他這些大型的國有企業腐敗情況來看,國有企業最危險的就是國有企業實際上變成了國有企業管理人的私人金庫。他可以從國有企業財產里隨便支配,這是非常大的危險。如果國有企業變成了私人的金庫,那么國有企業、國有財產的流失情況可以想見。那么怎么來解決三中全會決議,當然提供了重要的方向。那就是混合所有制,但是現在看起來混合所有制的反響也很不一樣,在民營企業界里面的反響并不太好,所以如何能夠使得混合所有制能夠正確貫徹實施,這個是現在我們需要很好來研究的。如果我們能夠解決好在國有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如果能夠處理得好,這可能是解決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風險管理重要的問題。我認為混合所有制必須具備四個條件才能搞好:  

  第一,搞混合所有制。民營企業進入國有企業持有股份,必須是基于自愿原則,絕對不能夠強迫命令,這是最基本的法則。因為市場經濟很重要的原則就是自愿原則,你不是自愿的,你是強迫的,那算什么。如果我們回想起過去山西的民營煤礦,都把它關了,然后把民營煤礦都合并到國有煤礦里面入股,那實際上是一個剝奪民營企業的財產權的措施。這是很可怕的。因為本來民營企業在自己企業里,我是完全的自主權、決策權,一進入到國有企業里,我只占了很小的比例,按這樣的情況,我喪失了所有的權利。所以民營企業愿不愿意進入國有企業成為混合所有制,必須是他自愿,如果是基于強迫命令的,那根本不可能發生或者能夠產生混合所有制的積極作用?! ?/p>

  第二,我覺得很重要的是民營企業在國有企業成為混合所有制以后,它的比例如何安排,這就包括一個設計的問題。我們現在國有企業里面,據我所知,民營企業入股也有很多。但是這樣的一些民營企業入股,實際上是陪襯的作用,點綴的作用。沒有起到它真正作為民營企業入股,在機制方面的發揮彼此的優勢,這個作用沒有起到。如果民營企業進入了國有企業成為混合所有制,我覺得它的比例也不能太少??偛荒芨阋粋€1%、2%的混合所有制,因為1%、2%是沒有起到實質意義上的參股的作用。能夠做到10%甚至20%左右,應該說可以起到了民營企業在管理作用中的補充作用。在國有企業管理之中的補充作用,這點很重要。國有企業有國有企業的優勢,民營企業有民營企業的優勢,如何能夠不國有企業的有適合民營企業的優勢結合起來,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如果能夠把民營企業里面經營的靈活性,它在管理機制方面靈活的東西表現出來,應該說這是一個很好的現象。所以它的比例應該是有一個比較合適的比例參股,這才能起到混合所有制的作用?! ?/p>

  第三,我覺得非常重要的是,民營企業入股,作為混合所有制的股東,它必須保障它的合法權益。這個合法權益就是兩個,一個是經營管理的權利,一個是分紅的權利。經營管理的權利,真正要是作為一定的比例,當然可以參與經營管理,并擔任一定的職務。我覺得現在更重要的是分紅的權利。我們知道國有企業過去是向來不講分紅的,因為對國有企業來說,分紅也不是分給我,分紅是分給國資委,你要是分紅分給國資委我有什么積極性,我愿意把所有的積累都不分紅,用于繼續開發建設,所以國有企業在分紅方面是沒有任何積極性的。而民營企業它就不一樣了,它在國有企業里面入股,我當然要分紅。我曾經在北京國安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每次開董事會的時候,民營企業家都喊著要分紅,國有企業當然占絕對大股,占著絕對大股的國有企業是不贊成分紅的,而且也不分紅,長期以來都不分紅。所以這種情況下,民營企業入股就沒有積極性了。要讓民營企業來入股,必須要保障對它的分紅的權利。國家對國有企業分紅有一定規定,分幾類,上交給國資委,從現在的情況來看,我們的分紅機制已經比過去完善了一步。但是僅僅按大類來分,上交分紅的比例,這個東西還不很科學,我們還必須把分紅的,按照一個企業一個企業具體的情況,把分配機制完善化,這是我們完善混合所有制非常重要的一個步驟,萬萬不能忽略?! ?/p>

  第四,混合所有制應該從更大的角度來看,就是混合所有制不僅僅指的是國有企業資本,國家資本和民營資本的混合,應該再加上職工持股的混合。三中全會也提到了這個問題,講到國有企業的改革的機制要實行職工持股,職工持股嚷嚷了很多年,據我的記憶可能在二十多年前甚至三十年前我們就已經提出了職工持股的一種建議。職工持股世界上是很普遍的現象,成功的有,但是并不是很多。所以如何搞好職工持股,也需要來進一步研究。我覺得在上市公司方面,職工持股應該是職工直接持股,不需要再通過任何間接機構,職工持股的機構來代替職工持股。因為在上市公司,職工再多也可以作為職工直接持股,而且職工持股之后也不需要加什么限制,他愿意再轉讓也可以。這樣的話,我們通過職工持股的一定比例,又可以促進國有企業機制的完善,最重要的是通過這樣的一些方式,可以監督,可以制約我們過去國有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無限制,非常擴大的權力,這些權力如果不加以制約,將來腐敗還仍然會繼續辦法。所以我覺得實現這上面四個目標,對于我們完善混合所有制的改制目標,能夠很有幫助?! ?/p>

  這四個一個是真正貫徹自愿的原則,第二,要讓民營企業擁有一定比例。第三,要上民營企業擁有合法的分配權益,利益分配權。第四,必須完善職工持股制,這樣的話,我相信我們的混合所有制可以更加順利的進行,謝謝大家!

(江平 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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